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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等八部门日前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办法》发

  央行等八部门日前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办法》发布后,花呗、白条、月付等信用支付类产品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被认为将迎来重大调整。与此同时,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是否属于第十二条所要求的整改范围,也成为业内热议的焦点。

  对此,权威专家在接受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直接适用主体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的,其支付页面中支付工具和金融产品必须区隔展示,不得把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导致用户产生混淆。

  “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接,提供支付收银页面时,应当积极配合,清晰展示不同属性的付款资金来源。”上述专家说。

  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办法》的核心初衷是推动消费金融与支付行业规范健康长远发展。其根本目的是清晰划分业务边界,帮助普通消费者直观区分常规支付工具与消费信贷产品,厘清两类产品的属性差异,减少因概念混淆引发的消费纠纷、过度借贷等各类风险问题。

  “下一步,金融机构和各平台都应摒弃侥幸心理和鸵鸟心态,用好5个月的过渡时间,深入理解《办法》的要求,主动对照检查,积极全面整改,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