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化创业板改革首批配套业务规则
AI导读:
4月24日,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深交所正式发布首批4件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
4月24日,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深交所正式发布首批4件配套业务规则,包括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新制定的《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
此前,深交所通过网络征集、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对上述4件业务规则的意见建议。总的看,市场各方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本次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创业板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有利于更好支持优质创新企业发展。对于收到的50余条意见建议,深交所逐一认真研究,合理的已经吸收采纳。部分暂未采纳的意见,将视实践情况进一步研究。涉及操作层面的,将在改革中予以落实。涉及规则理解或者问题咨询的,将进一步做好解读。
下一步,深交所将坚决落实中国证监会部署,扛起改革实施主体责任,抓好新制定修订业务规则的落地见效,尽快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对于其他业务规则,也将尽快公布实施。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更好支持优质创新企业发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394号)同时废止。
现将新旧规则衔接安排通知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本规则第4.2.9条、第4.2.10条自2026年5月24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在2026年5月24日前存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情形的,董事会秘书空缺总期限不得超过九个月,但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应当于2026年5月24日之前调整为董事长代行。2026年5月24日及之后出现董事会秘书空缺情形的,应当适用本规则第4.2.10条的规定。
3.关于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宜的适用衔接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4日
(文章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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