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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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县教育体育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于2025年12月19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2025年12月31日,监管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开
基本案情
某县教育体育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于2025年12月19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2025年12月31日,监管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供应商投诉称,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电磁炒灶等货物。在采购文件中,对于相关产品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和产品操作界面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证明和背书,这等同于故意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向特定供应商,从而给特定供应商控标提供条件。这是严重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被投诉人称,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和产品操作界面截图,是基于保障采购产品质量和可靠性的合理技术指标,验证方式具有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是基于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师生安全、确保设备质量与功能达标而制定的合理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设置隐性门槛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具体理由:一是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检测报告需对应所投产品的具体型号及生产批次,加盖制造商公章可有效避免供应商提供与所投产品无关或虚假的检测报告。二是保障设备功能的合规性与实用性。产品操作界面截图加盖制造商公章,能够验证该功能为产品原厂配置,而非供应商后期临时加装或虚假承诺,确保设备交付后可直接满足学校食堂实际使用需求。三是为确保所投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货物供应商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权威检测报告及产品操作界面截图是招投标活动的一贯做法,不能等同于变相要求提供生产厂家证明和背书,更不是设置隐性门槛,不会排斥潜在投标人。四是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与使用风险。食堂设备的材质、安全性能(如抗菌率、电气强度)等指标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制造商作为产品生产责任主体,其盖章确认的检测报告更具有证明力,可最大程度降低设备质量不达标带来的安全隐患。
监管部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监管部门认为政府采购项目成交后,采购人是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约和售后服务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与制造商没有契约关系。本项目采购文件多处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实质性规定,属于变相要求制造商授权盖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是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本身的性能、技术参数、技术指标等数据,而不是制造商的授权盖章。
第一,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真实性的依据是检测报告本身,采购人可以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检测报告或者向检测单位求证的方式来识别检测报告的真伪。制造商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不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其在政府采购证明文件上盖章不能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采购人试图以制造商盖章来保证产品检测报告真实性的想法无法实现。
第二,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应当直接对中标供应商交货的产品本身及其随附的证明文件(如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进行验收,以验证其产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这些文件不需要制造商再加盖其公章来证明。同时,产品操作说明书是随附产品交付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另外提交加盖制造商公章的产品操作界面截图与合同履行不相关。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质量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并不以制造商在相关证明文件上加盖公章为条件,不管制造商是否盖章都必须依法对其制造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如果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交货履约环节对其产品和质量不放心或者有异议,应当把供应商履约交货的货物送往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而不是在交货前供应商以自己送检货物的检测报告代替,防止检测报告上的货物与实际交货货物不一致,以及走形式的“纸上”验收。
第五,采购人在履约环节应当对产品进行实际操作使用,全面了解供应商履约的货物,验证其产品的实际功能。
第六,对于采购人可以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等平台(信息系统)查询的证明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否则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不符。
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但并不能达到采购人对保证产品真实性和质量的要求,不能确保供应商交货与采购需求相一致。采购文件有多处要求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引申思考
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大多集中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之前的事项,如供应商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评分标准等方面。本案例供应商的投诉内容是围绕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之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事项。
货物采购项目为何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检测报告?根本原因是采购人与制造商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
投诉处理决定书明确指出“采购人与制造商不存在契约关系”。政府采购项目成交后,采购人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约和售后服务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技术条件,但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条款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随意、盲目或者出于不正当利益设置特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以此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不得损害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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