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家空壳公司编织“贸易”暗道,起底16亿非法资金支付结算黑链
AI导读:
一笔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银行信贷资金,竟被犯罪分子通过精心设计的虚假合同和账户周转操作,规避监管防线,最终流入私人账户。隐蔽的资金暗道背后隐藏着精心编织的非法金融黑链条。
2026年4月,经上海市普陀区检察
一笔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银行信贷资金,竟被犯罪分子通过精心设计的虚假合同和账户周转操作,规避监管防线,最终流入私人账户。隐蔽的资金暗道背后隐藏着精心编织的非法金融黑链条。
2026年4月,经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陈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一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刑罚。
虚假合同掩护资金腾挪
2023年5月,从事民间借贷行业多年的陈某某敏锐地察觉到,低息经营贷与其他高息贷款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利率差,存在违规置换贷款的灰色空间。
与传统的放贷牟利模式不同,陈某某选择了一条更为隐蔽的路径。他不直接参与借贷交易,也不从银行套取贷款资金后转贷,而是搭建起一个所谓的“三方通道”平台,招募耿某某、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并着手注册空壳公司作为资金流转的载体。
收到借贷客户需求后,他们会控制手下的空壳公司作为资金通道方,与客户签订虚假采购贸易协议,虚构真实货物购销业务。凭着虚假合同和客户本人的房产抵押,一笔经营性贷款被打入了通道公司账户。
为了让资金回流给真正的借贷客户,双方随即签署另一份关键的障眼法文件——“解除采购合同协议”。以“交易取消、退回货款”的名义,这笔经过伪装的信贷资金巧妙地绕过银行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最终落入需求客户的口袋,变相实现高息贷置换低息经营贷的灰色操作。
150余家非法资金暗道
陈某某起初利用本人及亲友的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后续又借用耿某某、唐某等多名业务员的身份继续注册,通过大批量注册空壳公司来分散交易痕迹、规避系统监测、拉长作案链条。多达150余家空壳公司被批量“生产”出来,遍布建筑、外贸、科技等各个行业。这些没有实际经营场地、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甚至连固定办公人员都没有的空壳公司,共同构成了陈某某手中庞大的工具库。
它们并非仅仅充当资金流转通道,当遇到不满足经营贷申请条件的客户时,陈某某等人便会从“公司库”中挑选一家,转到客户名下,将其包装成为符合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正是通过这种“借壳上身”的操作,一批本不具备申请资格的客户,也被纳入了非法转移贷款资金的链条之中。
整个过程中,陈某某等人的三方通道公司会收取贷款金额1‰-1.2‰作为服务费,业务员自留一定金额后,将剩余部分上交特定收款账户,由陈某某统一支配,用于支付空壳公司注册费用、公司每月奖励等支出。
16亿元精准定性
2025年8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陈某某辩称自己并非主犯,和耿某某、唐某等人系“合伙”关系,收取的费用是大家共建的“成本池”,团队各自做业务。然而,检察官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仔细审查,根据多名同案犯的供述,以及聊天记录和利润分成等客观证据,明确是陈某某的从头到尾掌控着这条黑色产业链。
在罪名定性上,陈某某同样避重就轻,坚称自己的行为至多算是“骗取贷款”。
根据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的成立必须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本案中,涉案贷款均有房屋等资产作为抵押,银行并未遭受实际损失,依法不能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陈某某等人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办案检察官指出,把贷款“骗出来”只是手段,后期把资金“转出去”才是目的。
陈某某等人通过签订虚假的“解除采购合同协议”,以退款名义将本应专款专用的经营贷资金大规模转移至私人账户,致使资金脱离监管,实际用途与经营贷政策初衷严重背离。综合全链条,这一行为的本质是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普陀区检察院据此依法认定,陈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查实,陈某某等5人通过上述非法通道,累计接收、转移经营性贷款资金共计16亿余元,涉案资金规模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2025年10月,普陀区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某等5人提起公诉。2026年4月,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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