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平台与实体经济之间不能简单理解为一场抽象的“信任危机”。更值得关注的,是平台经济快速崛起之后,原有治理体系、规则体系和责任体系没有同步完成适配。
  平台经济一直是实体经济数字化的重要推手。平台通过技

  平台与实体经济之间不能简单理解为一场抽象的“信任危机”。更值得关注的,是平台经济快速崛起之后,原有治理体系、规则体系和责任体系没有同步完成适配。

  平台经济一直是实体经济数字化的重要推手。平台通过技术赋能、渠道拓展、交易撮合和履约组织,帮助大量线下商家接入线上市场,也推动了餐饮、零售、药店等行业的数字化转型。

  然而,如今一些线下行业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平台赋能的另一面:平台带来订单,也带来流量依赖、规则依赖和价格挤压;带来线上增量,也在某些场景中对线下空间形成反向挤压。这种失衡状态如果持续发展下去,受影响的就不只是商家利润。堂食生态、线下就业、社区活力等,乃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感,都可能受到影响。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25年平台补贴大战期间,停业关闭商户达339万家,同比增长9.4%。

  如何重建平台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围绕这一议题,由新京报社主办的2026新京智库春季论坛特别设置了主题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振消费、生态优化与创新实践”的闭门研讨会。与会专家认为,平台与实体经济之间不能简单理解为一场抽象的“信任危机”。更值得关注的,是平台经济快速崛起之后,原有治理体系、规则体系和责任体系没有同步完成适配,尤其在外卖等存量市场的份额争夺中,平台出资的大额补贴破坏市场价格体系,已经对线下空间形成了反向挤压。

  因此,平台如何定位好自身角色,平台权利、义务和责任如何界定,规则修改、流量分配、审核责任、收费机制如何接受监督,这些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具体。

  平台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孤立扩张

  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谭袁表示,平台经济的长期发展不能只盯着自己的“舒适区”,应为生态圈伙伴创造更多增量价值,而不是在存量中反复内卷。

  “平台经济的角色定位应当是‘补充而非替代’”,谭袁说。平台经济曾经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其规模扩张和组织能力增强,一些领域也开始出现“贡献减弱、挤压增强”的倾向。尤其当平台依靠资本、流量和规则优势,把更多交易吸附到线上,而线下商家却不得不承担租金、人工、堂食维护等实体成本时,平台与实体之间的关系就不再只是合作关系,也形成竞争关系。

  谭袁介绍,在外卖和药店等行业,这种变化尤其明显。平台并没有脱离实体经济的基础,却在某些情况下对实体经济形成反向挤压。如果不对平台经济进行有效规制,其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会进一步显现出来。

  复旦大学一项针对餐饮商户的调研显示,在平台补贴竞争加剧期间,商户订单量增长7%,但利润反而下降8.9%,“量增利减”成为普遍困境。

  更值得警惕的,是过度虚拟化的风险。谭袁指出,“幽灵外卖”问题正凸显出平台经济过度虚拟化的隐患:部分商家脱离实体经营,仅通过线上虚假门店接单,既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损害市场秩序。平台如果越来越远离实体经营的真实场景,只在流量、页面和价格中组织交易,而对线下门店、食品安全、经营资质、履约真实性缺乏足够约束,平台与实体之间的关系就会进一步失衡。

  真正需要修复的,不只是感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如果从法学角度看,问题并不只是情绪层面的不信任,而是平台生态中越来越明显的利益失衡、规则失衡和责任失衡。各方的感受之所以变得敏感,并不是因为平台模式本身不能存在,而是因为平台运行中的很多关键问题,已经具体落到了规则公平性、责任边界和利益分配上。

  “这种失衡感背后,对应的是一连串非常具体的问题。”薛军表示,平台规则修改是否公开透明,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流量分配规则是否合理,是否构成某种滥用;平台在组织交易、调整权重、改变活动规则时,是否既掌握裁判权,又直接影响比赛结果。换句话说,与其说平台与实体经济之间出现了一场笼统的“信任危机”,不如说平台生态中的各方,正在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规则、流量和责任没有被清晰界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介绍,已经开始实施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与《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确实有助于提升平台治理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缓解平台与商家之间长期存在的规则不透明、价格干预边界不清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这类规范目前更多仍属于行为规制层面的细化安排,其作用主要在于对既有平台行为进行约束和校正。要真正重建平台、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仅靠这些部门规章还不够,背后仍有赖于更深层次的制度完善。

  杨东进一步解释,平台与商家之间的信任问题,根本上源于平台通过流量算法实现了对下游市场及平台内市场的隐形操控。通过控制流量入口,平台得以实施扭曲竞争的行为,并可能借助生态优势进行自我优待,排挤竞争对手。

  也就是说,今天很多商家感受到的,不只是简单的收费压力和活动压力,更是流量分配权高度集中之后,对经营空间、价格策略和交易机会的深度影响。在实践中,平台大额补贴活动往往与流量分配机制深度绑定——商家不参加补贴活动即面临限流,使得补贴从形式上的“自愿参与”变成事实上的“强制跟进”。

  这也意味着,问题不能只靠情绪表达来解决,而要回到制度命题上来。薛军强调,平台经济崛起后,传统法律体系在规则、执行和责任配置上都面临新的挑战。平台既是交易组织者,也是规则制定者和流量分配者,这种新型组织形式与传统商业主体并不完全相同,简单沿用过去的治理思路,已经很难覆盖现实中的复杂场景。平台权利、义务和责任怎样界定,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如何保障,流量和算法如何被纳入可监督的框架,这些都需要新的治理思路。

  谭袁也认为,平台经济对实体经济的贡献与影响之间,平衡点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平台在一些阶段、一些行业中当然创造了价值,但当平台扩张与实体承载之间出现明显张力时,就需要新的规则校准。特别是在平台规则已经较为强势、平台流量对经营结果影响越来越大、商家对平台依赖不断加深的情况下,仅靠一般意义上的市场自我调节,未必足以解决问题。

  重建关系,核心是提升治理能力

  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副院长刘子曦教授提出,平台已经具有某种“准公共属性”。它不仅是企业组织,也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基础设施,带有明显的网络效应。正因为如此,对平台不能只按一般商业主体来理解,而需要更精细的规则设计和治理安排。平台越成为基础设施,越不能只靠企业自我调节,而需要公共治理的及时跟进。

  在刘子曦看来,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是增强长期规划能力和精准监管能力。这种治理不能只停留在个案执法和事后约谈上,而应逐步形成更体系化的安排。对于平台规则修改、流量分配、审核责任、投诉处理、收费机制、平台内经营者救济渠道等问题,监管不能总是在事件发生后才被动介入,而应更多转向持续监督、动态监测和前置治理。

  杨东则把这种“治理能力重构”进一步具体化。他认为,为了实现对平台生态的深层治理,现有部门规章还需进一步上升为上位法的制度意志,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修订,将流量分配逻辑纳入监管视野,防止平台利用生态优势进行自我优待,或对商家实施算法歧视。同时,对于通过限制流量分配来变相诱导、强迫商家定价的行为,也应纳入价格法规制范畴。只有通过法律层面的结构性重塑,才能让平台竞争更多回到产品质量、服务能力和创新水平的主赛道,而不是长期围绕流量控制权展开博弈。

  值得注意的是,流量操控之外,平台出资的大额补贴行为本身同样急需纳入法律规制视野。公开数据显示,2025年第二至第四季度,三大外卖平台企业新增营销费用合计超过1500亿元,这种规模的资本投入已远超正常市场竞争范畴,对价格体系形成系统性扭曲。

  研讨会上多位专家提及,应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对平台出资补贴设定合规边界,包括补贴规模的信息披露、持续时间的合理限制,从源头上遏制以资本优势发动的恶性价格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正常商业竞争中的促销投入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机制,商户基于自身经营判断进行的合理促销投入,属于市场自主行为。因此,与会专家认为,治理的焦点应精确锁定在平台以自有资本发动的、超出正常竞争范畴的大规模补贴,而非对一切促销行为进行无差别限制。

  薛军也指出,关键不是平台模式会不会消失,而是治理体系能否适应这种新的社会现实。平台已经成为现实经济组织的一部分,不可能简单退场;真正重要的是,治理体系能否给平台一个有效、妥当的法律定位,能否通过规则和执行把各方关系重新调试好。否则,平台生态中的利益失衡就会持续累积,最终转化为各方更大的不满。

  杨东还提醒,评价机制的真实性与不可操纵性同样需要制度保障。因此,制度建设应确保消费者的真实声音不被算法过滤、不被技术篡改,“让消费者的反馈真正成为约束商家与平台的外部力量,使平台经济真正走向价值共创的健康轨道。”

  新京报记者肖隆平

(文章来源:新京报)